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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
关于清退招标投标历史沉淀保证金的通告

2023-05-10 16:22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招投标科 浏览击量:

为进一步减轻招投标市场主体负担,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助力稳住经济增长大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清退招标投标历史沉淀保证金,特通告如下。

一、清退范围

(一)以2023年4月15日为节点,在此之前投标有效期已截止、应退未退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二)以2023年4月15日为节点,在此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应退未退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清退工作持续期间应退未退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清退原则

(一)投标保证金

对于应当退还而未退还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起退还申请,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对于因投诉举报、案件调查等原因需要暂扣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论及时退还应当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对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不予退还的,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作出书面说明。对于应当不予退还或因投标人终止以及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无法退还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保证金及利息移送招标人;若招标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或因招标人终止以及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无法移送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投标保证金招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连同投标保证金利息一并缴存国库。

(二)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于应当退还而未退还的,中标人发起退还申请,由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单位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进行清退。对于应当不予退还或因中标人终止以及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无法退还的,由有关项目业主或管理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若项目业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连同保证金利息一并缴存国库。对于存在争议、非招标项目及分包项目等情况,由当事双方通过协商、仲裁及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三、监督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0827-3337678;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0827-5269877;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27-528001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0827-5261090;

市交通运输局:0827-5269398;

市水利局:0827-7702010;

市农业农村局:0827-5262773;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27-5257895;

市国资委:0827-5253830;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5775756。

 

四、注意事项

(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通告要求,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清退事宜;请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市场主体及时联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清退事宜。

(二)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不清退应当清退的投标保证金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反映,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监督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办理。

(三)对于招标人拒不清退应当清退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反映,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及时研究处理;对于存在争议的情况,由当事双方通过协商、仲裁及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巴中市水利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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