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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指南

2023-03-03 09:32 来源: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招标投标管理科 浏览击量: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投诉指南

一、投诉须知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招标项目的利益关系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共同提出;

2)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在投诉前已依法提出异议

3)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投诉事项未经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处理;

6)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二、投诉处理流程图

 

 

 

 

三、投诉渠道

1.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诉受理电话及邮箱:0827-3337678489472357@qq.com

2.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诉资料递交、寄送地址: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542号;

3.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主任信箱投诉专栏//www.apecau.com/hdjl/zrxx/index.html

四、投诉及投诉受理与处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7.《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五、投诉受理的条件

1.投诉人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事项具体或提供了有效线索;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已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

4.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投诉。

六、不予受理的投诉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

8.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七、投诉书的格式及注意事项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3.属于利害关系人(非投标人)投诉的,应当提供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递交投诉书的个人要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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