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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巴中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的通知

2024-06-24 14:50 来源: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招标投标管理科 浏览击量: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巴中经开区科发局、文旅示范区发展和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常态化规范化推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工作,现将《巴中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巴中市水利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巴中市营商环境和数据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

2024617

 

巴中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

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巴中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工作,强化招标人自主择优权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规〔202421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第1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机制,是指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要素、标准等进行定标,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分离进行。

第三条  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机制开展招投标活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招标,招标人自主选择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省级主管部门对评定分离机制适用范围有修订,或各行业对项目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机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深化细化项目设计,科学合理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按法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预算应当经财政部门评审。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可以由具有相应能力水平的第三方机构评审。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和科学合理、节约投资原则,结合项目复杂程度及市场情况,自主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并对工程量清单和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招标人确定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经评审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各行业对项目招标控制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结算时,税金、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按照相关规定结算。

第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强化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深度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发包价编制质量,在施工招标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审批(评审),充分预见并合理划分合同风险,杜绝不合理低价合同。

潜在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认真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充分考虑自身施工组织能力、技术水平以及成本控制等因素,确认自身具备项目履约能力后,结合实际进行科学合理报价,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因价格成本上涨造成项目烂尾等问题。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招投标活动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审批、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确定等招标条件成熟,并结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相关行业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评标方法和定标方式,科学合理设置相关条款,不得发生《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明确的负面行为。其中,评标方法应对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要素、标准、数量(不超过3家)等进行明确;定标方式应对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的程序、要素、标准等进行明确,定标要素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企业资质、业绩、工程质量、信用状况、财务能力、施工方案、考察情况、拟派人员资格、履约能力、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以及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sc.gov.cn)、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zwhjy.cnbz.gov.cn)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并在网上接受投标人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三)递交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经自检后认为自身具备履约条件并接受有关要求后,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现金、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资质等级、企业证照、项目管理人员资格、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有关承诺书、信用查询结果、施工方案、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条款等内容。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负责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招标人代表外,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各行业对评标委员会组建有关事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采用电子开标的,投标人、招标人通过电子开标系统提出和答复异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招标。

(六)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程序、要素(资质、业绩、拟派人员资格等)、标准、家数等,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推荐家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要出具书面说明)。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各投标人各类要素得分情况)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未发现异常情形或纠正后的评标报告,应当按照《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介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

(八)开展中标候选人考察

招标人可以组建考察小组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可通过线上监管平台、现场考察、资料调阅、质询等方式,重点复核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特别是企业资质业绩、信用情况、人员资格、财务能力等真实性,以及拟派人员是否存在违规重复任职等情况。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应当向招标人出具考察报告,供定标决策使用。

(九)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并由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招标人代表(从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本单位其他熟悉相关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中选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业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中邀请)。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已担任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或考察小组成员的人员,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政治素质合格、具有一定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定标

定标委员会原则上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完成定标。定标委员会可以按照集体决策程序,采取票决制等方式定标。采用票决制方式定标的,对每名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确定票数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有中标候选人票数并列第一,则对并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票决,直至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采用其他方式定标的,招标人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应当按内控制度安排相关人员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对定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20年,鼓励定标活动就近选择在招标人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要素、标准等独立行使定标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并为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工作进行保密,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和联系,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十一)定标结果公示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定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理由、定标委员会名单、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票情况等内容。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未被取消中标人资格的,招标人应于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通过现金、保函(保险)等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结果和合同订立等情况应当按规定公示。

第八条  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合同价款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被依法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做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处理。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被依法取消中标资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做出处理,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定标确定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第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特别是评审条款、定标条款)、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分别在投标截止10日前、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未按规定答复,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外,针对评标、定标的主观要素和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自由裁量范围内事宜提出的异议或投诉,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等提出的异议、投诉,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原则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加强评定分离全过程管理,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评定分离有关事项应纳入招标人本单位三重一大范围,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要素、标准、数量,以及择优确定中标人的程序、要素、标准,考察小组、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和合同条款等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全过程资料,并按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招标人引入公证机构对评定分离过程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履约评价结果对中标人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激励、惩戒,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十二条  市级各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定分离机制需要,在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招标文本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形成适用于本行业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实施,并会同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加快上线运行相应电子文本,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电子化运行。

第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牵头优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合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上线运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电子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并负责提供交易场地,配合招标人做好相关音频、视频等资料的保存,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良好秩序。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在采用评定分离机制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方面自主权,依法严肃查处实行评定分离机制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其他犯罪的,按职责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8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由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试行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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