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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2023-02-08 09:14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作者:项目办 浏览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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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规范全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督导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等要求,能够聚焦产业培育、实现后发赶超振兴发展,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起到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报市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包括:

(一)国家、省在巴中市辖区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五)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市重大战略的其他项目。

不符合供地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含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政策、投资导向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科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重点项目,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商会审,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申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申报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全市项目储备库中筛选产生。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根据当年1—5月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当年项目总数不变、年度投资额度不减的原则,组织责任单位申报需要进行中期调整的项目,6月底前提出市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印发执行。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审定后调出市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符合市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按程序增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加快前期项目是列入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划,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争取2至3年内实现开工的项目;新开工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竣工重点项目是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点项目,项目业主要善于借智借力,依法依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要素配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组织、督促市重点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协调、服务、监管、督促所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及统计入库等工作,对报送的项目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重点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分行业领域指导县(区)和相关单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推进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积极对上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争取资金、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开辟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省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市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建材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统计入库的指导、督促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完善谋划储备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储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精准对接国、省重点投向,定期深度谋划梳理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对入库项目加大支持力度,突出重点、有序有度配置资源,提高储备前期项目转化率,形成滚动储备、接续转化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各级发展改革、招商引资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工作。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完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分级协调机制,落实“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工作要求。市级领导按照分管行业(单位)、联系县(区)两条线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主动认领、主动协调、主动服务,并及时向分管市级领导汇报各自行业领域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和问题协调解决情况。市项目办定期收集重点项目推进中需市级及以上层面协调解决事项,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牵头组织相关市级部门专题研究,化解问题。原则上,一般性问题由各地各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研究解决;特别重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题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完善重点项目市级领导挂联制度。从市重点项目中筛选投资体量大、支撑引领强的重大项目,实行市级领导挂联机制。挂联领导要加大对挂联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听取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条 完善培训提升机制。聚焦国省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点投向和重点领域,市项目办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谋划、管理和推进专题培训,提高项目谋划编报水平,提升办理立项(备案)、能评、环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前期工作能力,助推重点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重点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市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性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纠正的,应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在争取国家、省预算内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时对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涉及市重点项目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大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每年在地方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中安排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通过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及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方式融资。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市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鼓励通过成本低、期限长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市重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市重点项目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和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依法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土地报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支持单独选址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标准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市重点项目申报列为省重点项目,以获得省用地计划指标。因未及时实施征收、拆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

第二十七条 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等单位应积极靠前行动、提高服务意识、履行合同责任,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耗材价格监测、调控,打击哄抬物价和垄断行为,做好保价稳供工作。

第二十八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优化项目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宣传报道工作,各新闻媒体机构要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效,刊发宣传代表性强、效高质优、社会关心的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和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氛围。

第六章 督导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项目督查考核机制。市目标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结合、“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专项督导,根据督导结果,对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项目推进缓慢,问题整改不力、不彻底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项目工作考核中按照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市重点项目推进“红黑榜”、“十大蜗牛项目”评选等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评分管理,以考促建、以督助推、评建结合,倒逼项目建设“比学赶超”、真抓实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申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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